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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2年起实行 野蛮拆迁或追究刑责

作者:靖江房产网 2012-01-09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如果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分别解决的是“乱处罚”、“乱审批”问题,那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如果说《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分别解决的是“乱处罚”、“乱审批”问题,那么《行政强制法》具体解决的又是什么问题?该法对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在公权和私权间寻求平衡    
  《行政强制法》可谓是继《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出台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立法三部曲”的收官之作。前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行政强制法》解决的,则是行政机关“乱强制”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韦辉强说,这部法律从1999年酝酿开始,经过了5次审议,而且自2005年首次审议之后,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我国立法法规定,搁置两年未再审议或付诸表决的法律案将被终止),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才不至于被废除。
  为何“三部曲”的第三部如此千呼万唤始出来?韦辉强说,究其原因,在于限制公权力在我国太难了,甚至在立法之初,诸多行政机关还要求扩大强制执行权力。
  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在实施中无法避免混乱的局面。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经常被滥用。像城管路边抄摊,有关部门人员强行进入公民住宅,野蛮拆迁等,都是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多年来,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被不恰当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的例子并不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解释:行政强制法的作用是治“乱”和治“软”。一方面,“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显然,从自身利益出发,行政机关更关注治“软”,而公民更关注治“乱”。由于使用国家强制力,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行政强制法本身的敏感性和关注度远远超过前几部行政法。《行政强制法》是要在公权和私权间寻求一种平衡。 
  依法向天价滞纳金说“不”
  要点:逾期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强制执行应先书面催告。  
  北海的陈某曾在2006年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处罚50元,他没有及时缴纳,2008年他到当地车管部门审车时傻眼了:因逾期未缴纳罚款,罚款连带滞纳金“滚到”了1121元。
  韦辉强说,以往不少报道的天价滞纳金都是在公民“茫然不知”的情况下,像滚雪球一样“长大”。以前的法律没有这个规定,造成了很多困扰。比如北京有个司机违章很多次,他都不知道,到年审的时候要缴纳天价的罚款和滞纳金。新的《行政强制法》要限制的就是这种行为,这也是第一次有行政法律亮出这样的价值观———“逾期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这就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韦辉强还补充说,《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结合上述第45条,如果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以及滞纳金,行政机关只能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进行书面催告。   
  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野蛮拆迁”最高可追究刑责
  要点:不得突袭拆迁,不得断水断电断气。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2008年,桂平某地居民曾因为与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条件谈不拢,共有30多户居民至今没有签署拆迁协议。未签协议的拆迁户被强制断电、断水。他们只能就近到工地内的水坑中担饮用水、洗衣、洗菜、洗澡。甚至因为留在工地范围内还出现了一场悲剧:同年8月28日,一名13岁男孩在开发工程地溺水死亡。他的叔叔说,事发现场的施工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
  韦辉强说,在《行政强制法》中,如“突袭、断水断电断气”这些报复性手段被明确禁止,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能有效地阻止“野蛮拆迁”等行为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个例外——“紧急情况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通常是指如果不立即执行,会危及到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      
  记者问: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该怎么办?韦辉强回答说,《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若不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乱来”,当事人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就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法》第61至63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存在“夜袭”、断水、断电等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红头文件不能“创立”强制内容  
  要点: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部门规章红头文件不能设定强制措施。  
  2004年5月13日凌晨,南宁市原永新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某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形下,进入该公司承租的仓库内,强行将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的1500多瓶出口型五粮液酒、茅台酒(价值33万元)扣留运到其下属的水街工商所封存。同日上午该分局以该仓库五粮液酒及茅台酒货主“涉嫌投机倒把行为”为名,作出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采取强制措施后,永新分局虽向当事单位作了询问和函查等项调查,但一直未能最终对该糖酒公司是否涉嫌投机倒把行为作出行政认定处理。法院最终认定永新分局作出扣留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永新工商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责令永新分局返还扣留糖酒公司的财物。 
  韦辉强说,《行政强制法》作出规定,明确部门红头文件不能够设定以上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发现有关违反行政强制法“乱设定”,可以申诉、向上级反应,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不能因此一概否定红头文件,因为有些红头文件设定的强制执行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来设定的,只是转发而已。行政强制法只是规定红头文件不能“设定”,也就是不能“新创立”的意思。 
  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最大限度避免“野蛮执法”  
  要点:临时工不能参与城管执法  
  韦辉强说,以往行政强制执法中一旦出了问题,有关部门常常会说是“临时工”,试图大事化小。《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这不仅限制了临时工, 而且禁止任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行政强制法第18条还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要求执法过程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这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执法者素质不高、方式不文明而发生的“野蛮执法”、“扫荡执法”等现象。
  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强制措施应通知当事人家属
  要点: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  
  韦辉强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点是,如果某个人被行政拘留,这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与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验检疫。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等都是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该条规定的重点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比如对醉酒的人强制约束至酒醒,就应该放人了。
  如果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相关法规:《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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